南理工字[2012]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环节,是促使学生系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依据。为了培育良好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把考核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包括总则、考核领导机构、考核命题、试卷的印制和保管、考核资格审查、考核组织、考场纪律、试卷评阅、拆封与登分、缓考、重修、免考、违纪处理、监考教师监考职责等。
第三条 教务处、各学院以及全体教师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按本规定第十一章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领导机构
第四条 考核前成立校、院(部)两级考核领导小组。
第五条 校级考核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考),主管教学工作及相关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副主考),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处理全校考核过程中的各种事项并巡视全校考场。
第六条 院(部)级考核领导小组:各学院院长(主任)任组长(主考),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副主考),成员由学院办公室相关人员和学院学生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有关考核事项和巡考。
第七条 校级领导小组下设校级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院(部)级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考核命题
第八条 全校各类课程命题工作在各学院院长(主任)的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命题以教学大纲、考核大纲为依据。
第九条 命题要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做到主要内容与一般内容相结合,覆盖面要宽,既考知识,又考能力;试卷中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占70%左右,比较灵活且有一定难度的综合应用题占30%。
第十条 为强化过程考核管理,有效地规范学生的日常学习行为,任课教师应严格平时的考勤、考核。
第十一条 大力提倡考核方式、方法改革,推进考核方式、方法的多样化、过程化、全面化,注重考核学生独立思考、开拓探求、创新思维、工程实践等能力。
第十二条 命题要求有一定的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考核成绩要准确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拉开距离、呈正态分布、控制不及格率在15%以内、优秀率不高于20%。若优秀率或不及格率过高,应要求任课教师作出说明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试卷份量按120分钟拟定,要求最先全部作完试卷的学生离开考场时最少应在90分钟以上,有条件的可以指派教师试做,杜绝题量过大或过小。
第十四条 对包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要依据学时比例适量包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内容的考核。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时数及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考核。
第十六条 要求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各门课程都应建立试题库,暂时无条件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可建立试卷库,试卷库不得少于10套。试题库和试卷库要不断更新,课程所在单位要定期对各门课程的试题库和试卷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学年向教务处报送一次试题库和试卷库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院组建的试题库,应设专人负责管理,严格试题入库、出库手续,杜绝泄密。
第十八条 用试题库组卷或建立试卷库时,各套试卷的题量与难易程度相当。
第十九条 在试题库建立之前,需同时命制至少2套(A、B)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课程考核试卷,A、B卷间考核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30%,与前两次考核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20%。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做好各门考核课程的题库建立和更新工作,不断推进教考分离,形成本学院教考分离的实施方案,促进教考分离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校级以上精品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具有2名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原则上应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二条 试卷均采用统一格式的密封卷(可登陆教务处网站下载),原则上不使用答题纸,如试卷页数超过8页(A4)可按照学校提供的标准模板设计答题纸,试卷字体工整、图形规范、一律用计算机打印。
第二十三条 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或组织有关教师拟定,同时拟出各套试卷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教师应于考前7天将A、B试卷(样卷)及标准答案亲自交各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学院(部)院长(主任)分别认真审核后,由教研室主任交教学秘书处做好登记,并正式使用。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试卷印制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种试卷印制必须提前5天,教学秘书将各套试卷分别用试卷密封袋装好,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随机指定正考用试卷,备用试卷妥善保管,留作重修考核使用。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秘书负责到教务处核对试卷数量并办理试卷印制手续后到学校指定部门印刷。
第二十七条 全校公共课程、跨院课程试卷印制、保管、发放均由该课程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负责,开考前30分钟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回,并向监考教师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需做好试卷的接收和保密管理工作,完善试卷交接手续,杜绝考题泄密。
第五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按照《南阳理工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第三章第四条之规定进行考核资格审查。
第六章 考核组织
第三十条 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应在考核前2周将考核安排表(含考核时间、考核课程、考核班级、考核人数、考场号、监考教师、巡考教师名单等)书面版和电子版报送教务处汇总,教务处于考核前3天内将全校公共基础课程期末考核安排表网上公布,并将纸质安排表发至各学院。期末考核前1个月结束的专业课程,可由任课教师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确定考核时间,并将考核安排提前3天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单行编排,按学生考核B证随机排定座位,学生对证入座。
第三十二条 一般按30-40人安排一个考场,每考场监考教师2人,超过80人的考场(合班考场)安排3人监考,超过120人的考场(合班考场)安排4人监考。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考核场次、考核人数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期末考核校级巡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要在期末考核前1周,抽出专门时间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生必须提前十分钟持学生证和考试A证(重修、缓考考生凭重修证、缓考手续)进入考场,对证入座,并把学生证、考试证放在座位右上角,以便对照。学生证或考试A证丢失者必须于考前2周内分别到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补办,各教学单位不得出示任何证明代替学生证、考试证。
第三十六条 迟到30分钟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以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任何书籍、笔记、作业、参考资料、个人纸张及工具等进入考场,否则以考场作弊论处。
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把学号、姓名及有关事项写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不准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该门课程记零分。
第三十九条 考核过程中不准拆开事先装订好的试卷,未交试卷前一律不准离开考场,交卷时应将监考教师发给的一切物品交给监考教师。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交头接耳、东张西望、偷看、抄袭、夹带、替考等作弊行为。
第八章 试卷评阅、拆封与登分
第四十一条 必须用红笔判卷,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试卷评阅必须按照评分标准分步给出得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划线、打叉、问号等),每道题在得分栏中给出总得分数,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
第四十二条 试卷必须严格密封,对密封线以外写名字或有明显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记。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公共课程及跨学院课程试卷由监考教师密封后交学生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保管,并与该门课程考核结束后30分钟内送课程所在学院(部)。
第四十四条 试卷评阅工作必须由课程所在学院(部)统一组织,并于试卷评阅开始前向教务处报送试卷评阅时间、地点安排。
第四十五条 试卷评阅开始后,任课教师到学院(部)教学秘书处领取试卷;下班时将试卷交回教学秘书处保管,不允许带回家中阅卷。
第四十六条 2名及以上任课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时,要实行统一命题,并采取流水作业评卷。
第四十七条 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占比重较大而又未曾单独考核的课程,其成绩可按学时比例将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计入总成绩,但一般不超过40%。
第四十八条 试卷评阅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
第四十九条 试卷评阅后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复查,尤其要对不及格试卷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复查工作必须在拆封之前进行,一经拆封,任何人不得更改分数。
第五十条 确认无误的试卷,由评阅人和复查人在指定位置签字。
第五十一条 试卷评阅、复查后,由2名以上教师一起拆封、登分。课程成绩登记表不得涂改,不及格成绩处应以红色标记。
第五十二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后第5周对各教学单位上学期试卷评阅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十三条 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必须于考核结束后7天内写出试卷及成绩分析(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存档,各教学单位整理后报送教务处一份备查。
第五十四条 学期成绩登记表及课程重修成绩登记表应在全校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后3-6天内登记完成,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成绩查询功能未开通前,各门课程成绩一律不得提前向学生透露。
第五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后,各学院(部)要及时整理好各项考核材料(学生试卷、A或B样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记录单、平时成绩登记表、课程成绩单、试卷及成绩分析、考核大纲、试做试卷),装入试卷袋并按照《南阳理工学院课程考核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对试卷袋进行整理、编号、存档。
第五十六条 试题作为永久档案保存,试卷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九章 缓考、重修、免考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因事要求缓考一般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确需缓考者由本人申请,学院(部)院长(主任)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十八条 凡因病缓考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本人申请,学院(部)院长(主任)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十九条 缓考学生原则上只能随下一年级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
第六十条 凡未办理缓考手续,又未参加考核者一律按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
第六十一条 重修考核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第5-7周内进行。
第六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应及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及重修考核,重修及重修考核每学期仅安排一次,擅自不参加重修考核,按旷考处理。
第六十三条 选修课不及格不予安排重修及重修考核,可另行选修。
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考核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补齐所缺环节后方可申请参加重修及重修考核。
第六十五条 需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2周登陆教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上学期不及格课程重修(选修课除外)并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证。
第六十六条 办理好重修手续的学生必须根据重修方式参加重修及重修考核,如果考核仍不合格,允许再次办理重修手续。
第六十七条 因旷考、不及时网上申请重修或虽网上申请重修但不办理重修手续者,正常修读期间不予安排重修及重修考核,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十八条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缓考的课程已不再开设,由本人提出申请、课程所在学院(部)为学生另行指定相近的重修、缓考课程,同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第六十九条 鼓励学生在专业领域内做探索性、创新性研究,取得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等)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考。
第七十条 免考课程必须于考核前7天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章 监考教师监考职责
第七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为我校正式或外聘教师。
第七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三十分钟领取试卷,做好考前准备,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按考试B证随机安排考生座位,并核对学生所持考试A证和学生证,无考试A证者拒绝参加考试。考前五分钟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七十三条 按时开考,不准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第七十四条 开考30分钟以内,无论有无学生在应试,监考教师不准离开考场。
第七十五条 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场秩序,发现考生作弊应中止答卷,并令其离开考场,同时将违纪、作弊详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并留存违纪、作弊有效证据。
第七十六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不作任何解释,不得给考生以任何暗示或提示,只能就试题中字迹不清地方当众进行说明。
第七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随着考试进程适时填写考场记录中的各项内容。
第七十八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应向学生提醒。考试时间一到,让考生立即停止答卷,考试材料收齐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
第七十九条 考生交卷时,监考教师应将发给考生的一切物品收回,包括试卷、草纸等。对于分卷的考试要求考生将全部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回收试卷时按学号顺序整理(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学号不能按正常排序者将其放在最后。
第八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全部试卷清点准确,将试卷密封装订(对于分卷考试的课程仅密封装订答题纸),连同考场记录一式两份送学生所在学院,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清点核对无误、密封、装订后,监考教师方可离开。 对于全校公共基础课程、跨学院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应在考后30分钟内送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八十一条 考场记录,一份留学生所在学院保存,一份装入试卷袋(若有违纪、作弊者,考场记录及违纪、作弊有效证据的复印件应于考试结束后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八十二条 监考教师在执行监考任务时还应遵守以下纪律:不吸烟;不谈笑;不阅读书报;不打、接、玩手机;不抄题、作题;不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
第十一章 监考教师违纪处理
第八十三条 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者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