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应征入伍资助政策有哪些?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实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资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赔偿、代偿或减免。
资助要求
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资助标准
所有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金额按照学生就读专业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受助年限
(1)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2)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3)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报送材料
申请学生按照不同的类型,报送材料如下:
1、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校生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从征兵网上报名系统导出并打印,经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教育申请表Ⅰ》原件一式两份。
2、退役复学生、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学生
(1)《退役证书》复印件一份
(2)复学证明一份
(3)从征兵网上报名系统导出并打印,经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教育申请表Ⅱ》原件一式两份。
申请流程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资助中心。
(5)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以下简称《申请表II》)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注意事项
(1)学生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征兵网上在线填写和打印的,手写无效。
(2)必须加盖应征入伍武装部或退役安置人民政府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公章。
(3)报送材料要整齐规范,申请对象必须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