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建设,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班子活力、维护班子团结统一,提升班子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提高班子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研究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制度,是保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党委会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 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学院管理服务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服务人员人事管理,就上述事项形成向学校请示或呈报的意见。
(四)研究学院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确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负责人人选;研究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形成向学校请示或呈报的意见。
(六)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七)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研究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九)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席人员范围应扩大到党委委员、团学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等。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四条(一)(二)(九)项内容中,归属党建、群团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的由党委书记主持,归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院长主持会议;第四条(三)(四)(五)项由党委书记主持,(六)(七)(八)项由院长主持;其他归属范畴不明确的议题由院长主持。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院长书记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 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会议,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党政联席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必要时,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定、与会人员阅签后存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 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 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第六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联系校领导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决定和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 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