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中医教育中医类专业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将课堂理论用于临床实践,进一步加强理论理解的学习过程;是中医学教育过程中以实践检验理论学习的阶段。为强化实习教学意识,加强实习教学管理,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实习要对学生进行严格全面综合训练。教学的重点是使学生把掌握的知识在反复的临床实践中转化为独立处理病人和防治疾病的能力。实习结束,学生必须具备较坚实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能正确地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包括危、急、重症的初步处理);有一定的预防医学和心理治疗的知识和技能,并且具有初步的医学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强地与同道共事、与患者沟通的能力。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各专业学生。
第三条 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天灾、疫病流行或突发事件时,实习时间可推延、减短或中止。
第二章 实习生的管理
第四条 实习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习生守则》,认真履行实习生职责。(守则见附件1)。
第五条 建立实习小组,实行实习组长负责制。各专业根据学生人数和实习分配情况,设立若干个实习小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全组人员的实习和日常工作。实习生要服从实习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场所。
第六条 实习生以实习小组为单位,持学院介绍信集体到所分配实习点报到,不得延期报到,未经批准,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对于延期报到或无故不参加实习的,均按缺课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补实习、延迟毕业、开除学籍等处理。按实习计划实习成绩一科或一科以上不合格者,根据情况给予补实习或留级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病、事假须出示有关证明,由实习组长向有关部门或领导人请假,一天以内经科主任批准,两天以上须经实习主管科室审批,三天至一周以内由实习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周的由学生所在教研室申请,经学院团学办、教务办联签审批。病、事假满须向有关部门销假。所有病、事假均需写出申请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查,否则一律按缺课计。(请销假见附件2)
第八条 实习期间无寒暑假,实习生节假日按实习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院实习生随带教老师参加门诊、急诊、夜班及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医院实习生应提前十五分钟上班,作好各种准备工作,做好检查及术前准备,整理检查报告单,帮助护士治疗或护理,打扫卫生、整理诊室等。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离开时须经带教老师批准,并告知值班工作人员。
第十条 实习结束离开时,提前两天到主管科室办理离开手续,还清借用物品,搞好宿舍清洁卫生,经验收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犯有严重错误及其它严重问题者,由实习单位与学院共同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实习生对实习工作有意见时,应依一定组织程序向领导反映,如有重大问题,则由实习单位与学院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实习生必须做到: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关心病人。
第三章 实习组长职责
第十四条 实习组长是实习组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和实习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负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联络,应随时了解组内同学的实习情况,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院反映,如隐瞒真相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实习组长负责。
第十六条 及时掌握实习生的思想动态,定期召集实习生经验交流会及小组生活会,经常向实习单位领导及带教老师咨询,了解对实习生的意见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协助实习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实习安排。
第十八条 组织搞好业余文艺生活,并组织有特长的实习生协助实习单位进行宣传和其它社会活动。
第四章 年级辅导员职责
第十九条 年级辅导员负责具体分配学院下达的实习计划,制定实习生的思想教育计划,负责学生实习前的思想教育、实习小组编排、实习组长选定以及实习生进入和离开实习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与专业实习老师、创新实习中心一起每月进行实习情况调查,每月最后一周周一准时上报教务办,以便汇总情况,在学院的例会上向全院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院的各专业实习计划,认真落实实习学生每个阶段的实习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经常深入教学实习基地,与各教学实习基地共同搞好学生的生活与学习管理,加强组织纪律和思想品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做好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工作、党团员的发展工作。
第五章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是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实现实习教学目
标的重要保障。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教师风范。
第二十五条 实习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指导教师应对自己所承担的毕业实习阶段的教学活动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实习开始之前,指导教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对教学目标和计划的理解,教学条件和教学病种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切实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了解学生的情况,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在学生实习阶段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思想教育,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六章 报考研究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经学院审批同意报考研究生的实习生,需持学院有关证明,报知实习单位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报考者应挤时间学习,不得在上班时间复习,更不能以此为由请假、迟到或旷课。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取消推荐研究生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试前两周确定为复习准备时间,届时到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协议后,需到该单位试用者,必须持该单位人事部门的试用证明、协议复印件和个人申请,经学生年级辅导员批准,报创新实习中心备案,方可到实习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创新实习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