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总结和推广我校优秀教学成果经验,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要注重实效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
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获奖;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条件
(一)成果完成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我校在编的教师、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
(三)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应超过七人,对于跨校合作的成果,只受理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直接参加该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五)成果应具有科学性、独创性、新颖性和较强实用性,经过两年(含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通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鉴定,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在同类专业和领域中具有示范作用与推广价值。
第五条 教学成果名称、项目成员、完成单位在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确实不能继续研究者,须由院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核。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校级教学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与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评奖活动相衔接。申报时间安排在省、部级评奖前进行;
(二)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数额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报成果必须填写“南阳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主要材料。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院部推荐: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交《南阳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及其他支撑材料,各院部组织专家对本院部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推荐,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统一交教务处。
(二)专家评审: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经材料评审、答辩评审两个阶段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初步确定校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
(三)公示征求意见:所有拟获奖成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接受全校师生的评议。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和电话。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校教学委员会将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议。
(四)学校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成果,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正式发文公布。
第八条 对获奖成果,学校发给主要完成人证书和资金。奖金额度: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
第九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先评优、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其所在院(部)负责调查核实;学校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教学成果奖励,须按《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校级教学成果奖项中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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