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从选题到验收与鉴定的整个工作过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实践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提高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的国家、省、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的管理。国家、省级立项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研方针,立项项目主要是针对本校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二、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般资助项目。一般项目针对某一专业、某一门课程、某一实践环节的教学改革与建设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某一具体或局部问题进行研究与探索,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重点项目则是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宏观或共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鼓励跨专业、跨部门联合攻关,重点项目完成年限一般为2-3年。
第五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项目的立项程序是: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专家组评审、学校审批。
第六条 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指南形式确定,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每年公布一次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可根据指南确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自行选题。
第七条 对在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问题,采取指定或公开招标的形式,由教务处认定立项。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已主持各级教改立项、但尚未结项的人员在申请新的同一级别教改立项时,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于规定日期前送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择优向教务处推荐。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参加人应具备完成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的能力和时间保证。
三、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领导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学校聘请专家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批准后正式立项,并行文公布。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予回避。项目立项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评审结果。
四、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确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审批,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鉴定、评奖以及组织项目交流与推广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经费开支的监督,为项目实施提供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以及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中期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切实保证研究质量,并积极进行成果的推广。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凡对研究计划、项目组成人员、研究期限等其他重大事情作出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应按计划完成,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的,延期最多一年。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无故拖延、中断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改项目。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分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二种。重点项目资助5000元,一般项目资助3000元。对获得教育部、省教育厅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上级拨付研究经费学校给予1:1配套;对上级未拨付经费的立项项目,学校按上级同类级别项目研究经费标准资助。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资助的研究经费建立专用账户,由教务处、财务处共同监督使用。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资料费(包括抄录、复印、打印、购买图书资料及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国内调研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差旅费;为完成项目而举行的小型会议经费;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出版费;成果鉴定费。
六、项目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鉴定的形式。鉴定应由鉴定小组成员根据项目研究情况,分别提出书面意见,由鉴定组长加以归纳,形成最终意见。项目鉴定采取回避制度,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项目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的研究目标和计划及时完成任务并提出鉴定申请。教育部、省教育厅立项项目按有关部门要求结项。学校每年下半年对校级资助项目组织中期验收或结项鉴定。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项项目需填写《南阳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并提交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单位的鉴定报告,原始项目申请书,研究论文(著作)或其他反映该项目研究水平及实际应用取得成效的实物、音像图片资料等;参与中期验收的须目,须填写《南阳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重点资助项目应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或在CN期刊上发表三篇及以上)与课题内容有关的研究论文,一般资助项目应在CN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研究论文,所有相关成果应注明“南阳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鉴定与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登记编号,颁发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向教育部、省教育厅推荐的项目从我校已立项教研项目中择优推荐。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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