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集中体现高等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 为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各专业具体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组织制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经校长办公会通过,以文件形式下发;
(二)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责任教师进行研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培养方案;
(三)各学院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后,
并经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对各学院报送的专业培养方案开展审核工作,并向各学院反馈修改意见,各学院按要求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颁布执行。
第三章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任何教学单位、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等不得拒绝完成或随意修改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课程所属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划分和协调。任何教学单位都不可单方面安排课程归属不在本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可在教务处主持下,相关教学单位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七条 通识课、学科基础课及专业课的教学任务和各专业素质拓展计划由相关单位归口承担。全校通识任选课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协助承担。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教师编写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并组织审定。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颁布执行,由各学院负责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做好专业培养方案的录入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执行。
第四章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十一条 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增设、减少通识平台课、专业平台课和专业方向有关课程的学时、学分、或者变更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均属更改了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允许进行某些必要的调整,每两年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一次,程序如下:
(一)若培养方案总体保持不变仅对开课计划进行调整属微调。微调由专业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南阳理工学院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陈述现专业培养方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附变更前及变更后的培养方案,做对比说明。经所在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统一审批,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二)若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需对现行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修订,教学单位必须遵照学校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先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院论证后,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论证,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的,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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