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科学研究成果考核与奖励制度,调动广大教师进行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依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20〕2号)、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分类评价,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突出质量导向,摒弃“以刊评文”,评价重点是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完善同行评议,发挥同行专家在高质量论文认定中的主导作用,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避免“一刀切”、简单化、数量化等倾向。
第三条 南阳理工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上一个自然年度论文成果。
第四条 申报南阳理工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的论文必须是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的文章,完成人应和发表论文作者一致。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南阳理工学院。我校在站博士后和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署名南阳理工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相应奖励额度的 1/3 执行。
第五条 科研管理处根据上一个自然年度论文科研业绩整体情况,核算各教学院部该年度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奖励总额,并划拨至各教学院部。
第六条 各教学院部依托本院部学术委员会,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同行专家对年度论文成果进行评审,可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奖项,并依照该年度本教学院部奖励总额及论文成果情况自行设置奖励等次及金额。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将每年的评审方案报科研管理处备案。评审结果报科研管理处,科研管理处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教学院部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获奖名单在南阳理工学院学院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的论文参照本办法评选出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予以奖励。《南阳理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南理工字〔2018〕107号)中关于“论文奖”的规定自动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